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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少卫、陈积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卫,陈积浩,周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576号申请执行人陈少卫,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积浩,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爱娟,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少卫与被执行人陈积浩、周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积浩、周爱娟支付人民币2800000元、执行费30400元、诉讼费14600元,合计284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5)杭西执民4311号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积浩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323号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陈积浩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323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