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155号原告: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MarkusBernhub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骅,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成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全额支付和解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赛克玻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38.20元,减半收取计8,269.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