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西响石村村民委员会与高芝富、王训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村民委员会,高芝富,王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2076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高之计,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娟,居民。被执行人高芝富,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训霞(系被执行人高芝富之妻),居民。被执行人王训霞,居民。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西响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芝富、王训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5)赣城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芝富、王训霞共需返还申请人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西响石村村民委员会现金55000元,案件受理费58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继续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