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10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俊艺与宁夏好学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艺,宁夏好学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俊艺,女,汉族,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李西鸣,男,汉族,1948年2月1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好学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孟德荣,系该公司董事长。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3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7374元(其中含执行费454元)及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之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本案已执行标的12000元,未执行标的25374元,并且被执行人未补缴申请执行人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好学生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2000元,下剩款项至今未履行,且未给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劳人仲裁字[2016]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