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韩维峰申请徐振刚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维峰,徐振刚,赵喜军,孙永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84号申请执行人韩维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徐振刚,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赵喜军,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孙永纯,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韩维峰申请徐振刚等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江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韩维峰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刑初字第93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