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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正莲与赵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正莲,赵尚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149号之二原告:魏正莲,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尚根,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龙泉。原告魏正莲与被告赵尚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或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魏正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正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正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泽审 判 员  陈金灿人民陪审员  王文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