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龙与张焱红、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龙,张焱红,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何龙,男,1957年6月15日,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被执行人张焱红,女,1985年11月25日,衢州市柯城区乐业景观小区。被执行人蒋建军,男,1968年10月12日,浙江省江山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何龙申请张焱红、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民一初字第289号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焱红、蒋建军应支付申请人何龙案款555000元,承担执行费7950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焱红在浙江衢州的房产,但申请人表示不要求法院拍卖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法执字第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