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廖建红、叶羽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廖建红,叶羽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法定代表人张发运,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廖建红,女,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叶羽渗,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廖建红、叶羽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建红、叶羽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款828808.09元(其中本金814000元,利息14808.09元,利息计至2014年7月20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期限);(2)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4年7月20日起计到履行完毕),(3)负担案件受理费12450元,申请执行费11174.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了被执行人用于借款担保的房产,经查,该房产在本院查封之前已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有关执行规定,由首封法院处置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建红、叶羽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建红、叶羽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国 健审 判 长 潘 国 健审 判 员 韦慰宰审判员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 献 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 晓 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