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初字6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贵财与王玉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财,王玉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初字6308号原告:张贵财,男,193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玉树,男,5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贵财与被告王玉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张贵财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贵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贵财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