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陈正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陈正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8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负责人杨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平,该支行员工。被告陈正蓉,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陈正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利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