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6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邵敏与张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敏,张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674号原告邵敏,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加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敏诉被告张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青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