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金柱与王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柱,王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金柱,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卢文默,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艺明,曾用名王大明,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金柱与被执行人王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艺明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杨金柱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7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3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王艺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国土、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不知去向,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