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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红波诉张志伟,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波,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张志伟,陈亚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100号原告:高红波,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林西县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经营者:胡亚芬,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志伟,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芬,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亚凤,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波诉被告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张志伟、陈亚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高红波承担。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