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高红波诉张志伟,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波,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张志伟,陈亚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100号原告:高红波,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林西县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经营者:胡亚芬,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张志伟,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芬,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陈亚凤,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波诉被告林西县林西镇伟业铝塑门窗加工店、张志伟、陈亚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高红波承担。审判员 李海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