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柴莉与彭永礼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莉,彭永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柴莉,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彭永礼,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受理柴莉与彭永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永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