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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光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光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1017号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汪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周光学,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光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相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