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立生与苏冲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生,苏冲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824号原告:王立生,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生,住富源县。被告:苏冲波,男,彝族,1984年11月23日生,住富源县。原告王立生与被告苏冲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王立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生以被告苏冲波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0元,由原告王立生负担。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