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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4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王海东、高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49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负责人:高智,行长。委托代理人:辛立森,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小亚,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王海东、高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窈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岩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