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武苹与孟祥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琪,武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2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琪,男,汉族,1981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苹,女,回族,197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宁,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孟祥琪与被上诉人武苹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苹于2016年3月7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祥琪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755元,财产损失(手镯)11800元。该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孟祥琪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8月1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祥琪、被上诉人武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0点30分许,武苹驾车行驶至梁园区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向南100米凯旋名都小区时,遇孟祥琪的别克轿车挡路,武苹与孟祥琪为此事发生了争吵。后双方都来到了该小区的物业室。在物业室里,孟祥琪想离开时,武苹不让其走。孟祥琪一甩手将武苹摔倒在地,武苹右手腕受伤,武苹右手腕所戴的玉镯触地断裂。武苹被送到商丘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武苹的右腕部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武苹所戴的玉镯购买时价格11800元。经武苹多次要求,孟祥琪拒不赔偿武苹损失。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孟祥琪在与武苹发生争吵后甩手将武苹摔倒在地,造成武苹右手腕受伤,玉手镯断裂,对此后果孟祥琪应承担主要责任。武苹在物业室里阻挡孟祥琪离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孟祥琪应承担70%责任,其余损失由武苹自负。武苹玉手镯价格为11800元,孟祥琪承担70%的责任为70%×11800元=8260元。因武苹未提供出医疗费、诊断证明、出院证、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等票据,对其请求的孟祥琪赔偿武苹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75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孟祥琪赔偿武苹财产损失(玉手镯)8260元;二、驳回武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孟祥琪负担133元,武苹负担227元。上诉人人孟祥琪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的手镯没有断裂,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书中没有提及手镯受损一事。退一步即使手镯断裂不能证明系上诉人所为,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不能证明手镯的价值。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武苹辩称,手镯断裂系双方发生纠纷由上诉人造成,虽然被上诉人未提交手镯发票,但结合收据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手镯的价值。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的手镯断裂与上诉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证人安某出庭作证,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小区门口发生争执,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走,上诉人挣扎推倒被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手腕上的手镯损坏。上诉人质证认为,双方发生争执是事实,没有造成被上诉人手镯损坏。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安某证言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一致,客观真实,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孟祥琪在与武苹发生争吵中,造成武苹摔倒在地,并致手镯损坏,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武苹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人身伤害进一步调解,不影响武苹提起诉讼时与手镯损失一并主张权利,无论发生纠纷时致手镯出现裂纹,还是出现裂纹后断裂,已影响到手镯的使用价值,原审根据武苹提交的购买手镯的收据、合格证书及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确定手镯的价值并由孟祥琪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孟祥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戴 蕙审判员 盛立贞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