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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界诉被告曹开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界,曹开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1239号原告杨界。委托代理人许东林,特别授权。被告曹开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界诉被告曹开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界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界撤回对被告曹开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杨界负担。审判员  王帮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