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辖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周应平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应平,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爱音乐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应平,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学,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林,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爱音乐娱乐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号*层(作前台)、二、三层。主要负责人:周应平。周应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中山市爱音乐娱乐中心(以下简称爱音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应平上诉称:一、原审被告爱音乐中心是周应平独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审裁定认为爱音乐中心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二、爱音乐中心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财产为周应平所有,周应平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他组织虽然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不是民事主体,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赋予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事实上享有权利、最终承担义务,履行债务的主体都是企业投资人。综上,本案实际被告应该是周应平,应当由周应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音集协、原审被告爱音乐中心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原审被告爱音乐中心虽然是个人独资企业,但其依法成立并已领取了营业执照,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爱音乐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周应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