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崔红莉与赵伟、黄秀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红莉,赵伟,黄秀芳,永康市清献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083号原告:崔红莉,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被告:黄秀芳,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永康市清献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175-3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芳,该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红莉与被告赵伟、黄秀芳,永康市清献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崔红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伟、黄秀芳,永康市清献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红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伟、黄秀芳,永康市清献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红莉撤回对被告赵伟、黄秀芳,永康市清献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崔红莉负担。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