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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叶荣生、程国根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叶荣生,程国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负责人:文飚。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荣生。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被执行人: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被执行人: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根。被执行人:叶荣生。被执行人:程国根。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于2014年7月22日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授)字第012号《(最高额)授信业务中合同》、(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授贷)字第019号《(最高额)授信业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与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高保)字第02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执行人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高保)字第0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执行人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高保)字第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执行人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高保)字第03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执行人叶荣生、程国根签订了(2014)年(重银成分滨支高保)字第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成证内经字第35206号、35207号、35209号、35223号、35214号、35215号、35208号。根据《(最高额)授信业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申请执行人向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现贷款尚未到期,因债务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利息,依据《(最高额)授信业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欠息超过一个月,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贷款,并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现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4)成证内经字第35206号、35207号、35209号、35223号、35214号、35215号、35208号《公证书》、(2015)成证内经字第511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叶荣生、程国根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叶荣生、程国根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叶荣生、程国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丹棱国荣丝绸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岩泉矿业有限公司、叶荣生、程国根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3009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元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