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明智与被执行人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智,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新生,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新生。申请执行人黄明智与被执行人李新生、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鲤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新生名下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房产及地下车位的产权交易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新生名下汽车的权属交易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另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23部车辆。本院另依法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陈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