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雷玉兰与被雷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兰,雷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雷玉兰,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雷玉祥,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玉兰与被执行人雷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09)蓝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