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淑英申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淑英,田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3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淑英,女,1956年9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棠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田淑英因与被申请人田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3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淑英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关于房屋买卖的口头合同是一个无效协议,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具备成立及履行的基本条件。二、原审定案的依据京正(2009)文鉴字第7号《文件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问题。三、本案出现新的证据(北天司鉴2016文书鉴定第005号鉴定文书),能证明事实,并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依法应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收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残疾证、鉴定报告、心理测试报告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无不当之处。申请人在本院审查期间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供北天司鉴2016文书鉴定第005号鉴定文书,该鉴定文书系原判决生效后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未在原审提举并经质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田淑英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淑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