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财保38号申请人:朱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朱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申请人朱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某某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翟永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崔琬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