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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6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珠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叶珠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023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委托代理人:王适。被执行人:叶珠挺,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珠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珠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5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珠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2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志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