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5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易投资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易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583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583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69年8月1日生,回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逸。被执行人上海祥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058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陆正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