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龙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与秦明、龙代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龙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秦明,龙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龙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克军,该××经理。被执行人秦明,男,1972年11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龙代芳,女,1973年1月1日生,农民,住址同上,系秦明妻子。本院执行广德县龙腾烟花炮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明、龙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修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