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7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朱海强与孙继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强,孙继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7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朱海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委托代理人:李家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继仕,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现下落不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海强与被执行人孙继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海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孙继仕向申请人朱海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利息17.5万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铁志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吴豪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丽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