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刑更7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朗凤霞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朗凤霞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499号罪犯朗凤霞,女,汉族,高中文化,1965年1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沭刑初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朗凤霞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朗凤霞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宿中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7月5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4176号、(2014)宁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朗凤霞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朗凤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朗凤霞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一次监狱记奖。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沭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朗凤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朗凤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