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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2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宋世楼、柳云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世楼,柳云珍,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民终2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世楼。上诉人(原审被告):柳云珍。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传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船,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世楼、柳云珍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埠庄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世楼、柳云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王埠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宋世楼等人基于水库的正常使用和用水安全角度考虑,在水库大坝西边建造了开放式的泄洪口,此次建造行为综合了此前泄洪口多次被冲毁的教训和下游果农的实际需要,并找专业公司进行了规划设计,故宋世楼建造泄洪口的行为不属于破坏大坝的行为,且在本次施工前大坝出现安全隐患时,宋世楼都及时进行了修理,故王埠庄村委会据此不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王埠庄村委会辩称,宋世楼对大坝的施工既对坝体造成了破坏,也影响了大坝的蓄水功能和道路通行作用,王埠庄村委会多次要求整修,宋世楼未予同意,故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王埠庄村委会依法享有解除权。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王埠庄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宋世楼、柳云珍将案涉水库大坝及道路恢复原状,并解除双方于2009年7月7日签订的《北夼小水库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世楼、柳云珍系夫妻关系。因王埠庄村村北夼小水库大坝被水冲垮,王埠庄村依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与柳云珍于2009年7月7日签订了《北夼小水库租赁合同》一份,王埠庄村委会为甲方,柳云珍为乙方。租赁年限为2009年7月7日起到2029年7月7日,共计20年;租赁押金为5000元,大坝按要求1个月整修完毕,如不修好,押金不退,合同终止。经两个年度汛期,即2010年汛期过后,村验收合格,退还押金。租赁期间如大坝冲垮,柳云珍从冲垮之日起,3个月按王埠庄村委会要求修好,超出规定期限不修,王埠庄村委会终止合同;大坝缺口必须修好,大坝东边留溢洪道(溢洪道按原始面貌),保证水库正常泄洪,四周各种农作物不受损失,如有损失,村概不负责,柳云珍全部承担责任;大坝可在坝东留防水闸门,保证水库安全泄洪。(后补充:溢洪道处架桥或埋水管,南北宽4米);整修完的水库,以崔某乙水库大坝西土地水平面为标准,一米以下水位归柳云珍使用权,以上水位村民可随时抽水;合同期满,柳云珍将完好无损的水库无偿交给王埠庄村委会。如大坝破损,柳云珍按修复好工程后的总价款,向王埠庄村委会追加工程所需总价款。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宋世楼、柳云珍于2015年4月用挖掘机将水库西侧开挖堤坝及路面,形成缺口,并用水泥将该缺口磨平。一审诉讼中,王埠庄村委会主张宋世楼、柳云珍的行为破坏了水库大坝,导致水库无法储水(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三个月),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的农田灌溉活动,也致使其他承包户无法正常通行,王埠庄村委会多次请求宋世楼、柳云珍将该缺口修复,但遭拒绝。宋世楼、柳云珍不同意王埠庄村委会的主张,对此提供土地租赁合同一份,拟证实其与村民孙某甲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水库西侧土地由宋世楼、柳云珍租赁使用,不影响其他村民的通行。宋世楼、柳云珍又提供谷歌卫星照片一宗,拟证实西泄洪道原不是可以通行的道路,其西侧的土地通行时可从水库后边绕道通行。宋世楼、柳云珍另主张王埠庄村委会与其签订的水库租赁合同虽然约定在东侧留有溢洪道,但是考虑到东侧为案外人刘强的果园,而且溢洪道过于狭窄不方便水库溢洪,宋世楼、柳云珍在修筑大坝时,不但在东侧留有溢洪道,也在西侧留有溢洪道。宋世楼将大坝修好,经王埠庄村委会验收后(2010年汛期过后)已退还押金。但第一次西侧溢洪道是用四根水泥管子进行泄洪,后被冲毁,第二次西侧溢洪道是用石头堆砌,也被冲毁。现在水泥泄洪道面的高度(即缺口的深度)是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即西北侧土地承包人崔某乙、水库下游果园承包人刘强、小娟(全名不清楚)及原、被告五家共同确认。王埠庄村委会对此否认,宋世楼、柳云珍对该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柳云珍有义务整修大坝,如果大坝被冲垮,按王埠庄村委会的要求修好;大坝东边留溢洪道(溢洪道按原始面貌),大坝可在坝东留防水闸门,保证安全泄洪。双方对水库大坝的西侧没有约定留有溢洪道,而宋世楼、柳云珍留有溢洪道且先后用水泥管子、石头砌等措施来保证大坝的完整和安全符合合同约定。但宋世楼、柳云珍于2015年四月份用挖掘机将大坝西侧挖掘后形成缺口,破坏了大坝的完整。宋世楼、柳云珍主张该缺口系同包括王埠庄村委会在内的有关人员协商确定的,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宋世楼、柳云珍至今一直不修复该水库大坝,明显违反了水库租赁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王埠庄村委会有权根据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比照该条),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宋世楼、柳云珍修复破损地方。综上,王埠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柳云珍于2009年7月7日签订的《北夼小水库租赁合同》;二、宋世楼、柳云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修复北夼小水库大坝,将其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世楼、柳云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质证。宋世楼、柳云珍提交水库的卫星图三份,拟证实案涉水库原本没有道路通行,且东侧溢洪道已被堵塞无法排水;提交现场勘查复核报告及设计规范各一份,拟证实东侧溢洪道已不满足泄洪需要,宋世楼、柳云珍经过多方考证才在西侧修建溢洪道,以保障水库安全;提交证人陈某甲、崔某甲、陈某乙、孙某甲、周某、崔某乙、孙某乙、崔某丙的书面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孙某乙、孙某甲和崔某丙出庭作证。上述证人均证实其三人分别在案涉水库南侧及西南侧经营果园和耕地,在宋世楼、柳云珍修建案涉大坝前,其经营的土地经常被水淹,修建大坝后,其东侧的溢洪道因时间久远被淤泥堵塞,无法顺利排水泄洪,导致2011年又发大水淹没土地,故宋世楼、柳云珍在大坝西侧修建了倒梯形的溢洪道,此后未发生洪灾,直至2014年案外人将西侧溢洪道填埋,当年证人的土地又被水淹,经证人协调宋世楼、柳云珍,其二人将西侧溢洪道重新开挖并用水泥加固,此后未在发生水灾。经质证,王埠庄村委会对卫星图、现场勘查复核报告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主张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主张上述证人系利害关系人,不能代表村委会的意见,也未否定宋世楼等人破坏大坝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在2015年前,大坝西侧已由宋世楼、柳云珍修建了倒梯形的泄洪口,但王埠庄村委会主张当时该泄洪道上修建有小桥,对此宋世楼、柳云珍予以否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世楼、柳云珍于2015年对大坝施工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足以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从案涉大坝西侧泄洪道的现状看,其呈倒梯形,由水泥加固,该泄洪道具备控制水位及泄洪作用,且具有安全性。根据宋世楼、柳云珍提供的卫星图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大坝西侧的泄洪道早在2014年前便已存在,该泄洪道解决了下游果农的洪水之扰,对于王埠庄村委会及村民和果农均是有益之事。2014年由案外人填堵后再次发生洪灾,在此情况下,宋世楼、柳云珍应果农要求重新对西侧溢洪道进行了修建,从而在2015年形成了现在的溢洪道,此后未再发生水淹果园之事,故溢洪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同时,宋世楼、柳云珍提供的现场勘验报告及证人孙某乙、孙某甲和崔某丙的证言,均能证实大坝东侧的溢洪道已因堵塞问题无法顺利排水,丧失了泄洪作用,故西侧的溢洪道具有必要性。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定宋世楼、柳云珍于2015年修建大坝西侧泄洪道的行为,提高了水库的安全性,如果填堵则可能造成无法泄洪等安全隐患,不利于村民的生产生活,故王埠庄村委会要求宋世楼、柳云珍将大坝恢复原状,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基于西侧溢洪道存在之必要,宋世楼、柳云珍的修建行为在于提高大坝的安全性,不宜定性为破坏大坝,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只有在大坝被破坏的时候,宋世楼、柳云珍才应承担修复责任,据此王埠庄村委会无权行使依据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其要求解除案涉租赁合同,理由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另,对于王埠庄村委会主张的大坝蓄水及通行问题,一方面从现有证据看,大坝坝体并非自古形成的道路,在水库北侧也可以通行,且王埠庄村委会亦未举证证实西侧溢洪道影响了水库的蓄水功能。另一方面,蓄水和通行属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问题,均不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王埠庄村委会以上述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需要提出的是,如果大坝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利于村民生产生活的蓄水及通行问题,虽然本案中不予处理,但双方仍应秉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妥善解决,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宋世楼、柳云珍的上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宋世楼、柳云珍将案涉水库大坝及道路恢复原状,并解除双方于2009年7月7日签订的《北夼小水库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街道办事处王埠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蒋 涛代理审判员  孟佳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