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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杨刚与海军、海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海军,海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回族,生于1972年11月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该市原州区,教师。被执行人海军,男,回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身份证号:64222119780518****。被执行人海生荣,女,回族,生于1979年3月12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身份证号:64222119790312****。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海军、海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4万元、执行费206.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海军、海生荣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海军、海生荣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1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强审 判 员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