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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彬彬诉被告林承佳、陕西秦楚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陕西秦楚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3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1988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陕西秦楚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兰路汽车产业园沿街门面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林某某、陕西秦楚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林某某具体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