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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王文军、方慧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王文军,方慧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098号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负责人:周雅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军。被告:方慧俐。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为与被告王文军、方慧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