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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焦海营与安立国、张亚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海营,安立国,张亚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431号原告:焦海营,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安立国,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亚杰,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C座7号底商。代表人:刘玉,职务:经理。原告焦海营与被告安立国、被告张亚杰、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焦海营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立国、被告张亚杰、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海营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焦海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海营撤回对被告安立国、被告张亚杰、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焦海营负担。审判员  寇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