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5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养、王素娟与被告湖南迅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养,王素娟,湖南迅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5民初887号原告刘树养,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永县。原告王素娟,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永县。被告湖南迅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G1043110200112780Z,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44号。法定代表人钟彩虹,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刘树养、王素娟与被告湖南迅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树养、王素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迅联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养、王素娟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养、王素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树养、王素娟负担。审判员 游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志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