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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柯真松、秦朝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真松,秦朝福,靳福阳,李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21号之二被执行人柯真松,男,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秦朝福,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现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靳福阳,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李天才,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公诉机关公诉柯真松、秦朝福、靳福阳、李天才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秦朝福罚金20000元、李天才罚金30000元、靳福阳罚金5000元、柯真松罚金20000元,共75000元。本案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柯真松银行存款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秦朝福、靳福阳、李天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秦朝福正在监狱服刑,靳福阳、李天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