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勇、王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勇,王艳丽,李学群,李青,李文田,王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勇,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学群,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青,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李文田,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王宽民,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宽民在中国建设银行鱼台支行的存款258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3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