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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戴先庆与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先庆,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905号原告:戴先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南路118号。原告戴先庆与被告江苏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先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计13280元,由戴先庆负担。审判员 虞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