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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立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立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886号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女,45岁,蒙古族。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李洪伟,女,45岁,汉族。被告:王立秋,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立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立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洪泰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