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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艳阳天工艺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兰溪市艳阳天工艺厂,杨跃龙,刘志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9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溪市艳阳天工艺厂,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西仓工业区。负责人刘志花,厂长。被执行人杨跃龙,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志花,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兰溪市艳阳天工艺厂、杨跃龙、刘志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到位标的245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305682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