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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执763号

吕银海、王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银海,王军,王庆修,刘继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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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吕银海,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市。被执行人王军,地址濮阳市。被执行人王庆修,地址华龙区。被执行人刘继阳,地址濮阳县。吕银海与王军、王庆修、刘继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1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军、王庆修、刘继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银海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军、王庆修、刘继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银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军、王庆修、刘继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银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衍聪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