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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永锋与董凤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锋,董凤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锋,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董凤瑞,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永锋与被执行人董凤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6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董凤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行的工资款80600.00元,此款自2016年11月份起开始扣留,每月扣留2000.00元,直至扣够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