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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振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民委员会,王振入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677号原告: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长福,村主任。被告:王振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委会诉被告王振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茌平县冯屯镇望鲁店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任长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爱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