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8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章(系上诉人哥哥),男,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环,女,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律服务中心志愿者,住石家庄市栾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赵县。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患有智障且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判在上诉人一审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欠妥。双方婚后生活时间较短,二审中上诉人提出因给付被上诉人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故应查清彩礼数额后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彩礼作出公平处理。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郝福海审判员 宋广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