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立雷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60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立雷,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立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胡立雷在义乌市稠城街道屋基村20栋2单元地下室以做淘宝生意为名,使用假名“胡为超”、“胡小雷”等方式,在义乌市福田市场向被害人候金永等人骗得价值人民币13.762万元的货物,并将骗得货物以3万元人民币的低价销赃给他人,所得钱财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立雷从被害人侯某处骗得大开花球玩具价值人民币3.968万元,现未退还;2、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立雷从被害人叶某处骗得大开花球玩具价值人民币2.46万元,现未退还;3、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立雷从被害人贾某处骗得大弓大飞箭玩具价值人民币2.604万元,后被告人胡立雷将部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现尚有1.0416万元货物未退还;4、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立雷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得小粒子灯、悟空帽玩具价值人民币3.1万元,后被告人胡立雷将部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现尚有1.72万元货物未退还;5、2016年4月份,被告人胡立雷从被害人孟某处骗得闪光球玩具价值人民币1.63万元,现未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立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孟某、叶某、李某、贾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送货单,订单,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被告人胡立雷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立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立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胡立雷违法所得人民币108196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侯金永39680元、叶伟平24600元、孟成良16300元、贾军涛10416元、李玲17200元),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胡立雷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