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聂细妹与广州凯纱汇服饰有限公司、何雪盈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19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细妹,广州凯纱汇服饰有限公司,何雪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聂细妹,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凯纱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何雪盈,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聂细妹与被执行人广州凯纱汇服饰有限公司、何雪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凯纱汇服饰有限公司、何雪盈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17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7元。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1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张草萍执行员 王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志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