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7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舞霜与张志成、张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舞霜,张志成,张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7民初1998号原告:张舞霜,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张志成,男,195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张瑜,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张舞霜诉被告张志成、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舞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成所有的坐落于余干县玉亭镇华林岗路特警大队旁的独家独院房屋一幢予以查封。担保人胡俊江以其坐落于余干县玉亭镇世纪花园7幢3××1号房产证号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舞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成坐落于余干县玉亭镇华林岗政府内房产证号余干房权证玉亭镇字第××号房产,期限为自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