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郑德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6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德伟,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庆伟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青青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郑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郑德伟路过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横街与嘉运大道交叉路口附近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人行横道旁的红色两轮摩托车无人看守,且车钥匙未拔下,遂临时起意,将该车推行至其工作的广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停产场藏匿。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郑德伟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9月2日,公安民警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德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的摩托车等物证、户籍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购车收据、发还清单、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碚发改价认(2016)2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德伟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德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德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龙卫 来自: